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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者:郑轲语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89人看过


最高院裁定: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审判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8-23 11:31 发表于山东


【裁判要旨】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本案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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