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答:《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是权利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一种让步,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只要该协议自愿、合法,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就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此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所附条件为“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实际执行调解协议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义务人到期履行约定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另一种情况为义务人到期未履行约定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此时,应当执行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