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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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区别

发布者:张华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65人看过

1、赔偿对象不同。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可预期的生命年限即余命年岁内的收入损失所作出的赔偿,赔偿对象是死者本人;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

2、赔偿依据和计算标准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与被害人死亡时的年龄相关联,采取被害人死亡时的实际年龄和法定赔偿年限相结合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一种客观的定型化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具有客观性。同时,死亡赔偿金还与被害人的职业相联系,该条规定将被害人分为两大群体,一是城镇居民,一是农村居民,根据两大群体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分别计算赔偿数额,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职业不同,赔偿权利人所得到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㈤侵权人承担的责任的经济能力;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该条可以看出,一方面,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带有较大主观性,如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等情节,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的参考都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了该条所规定的六种因素以后才能确定。

3、两者的赔偿目的不同。

死亡赔偿金目的是对因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死者可预期的生命年限即余命年岁内的收入损失所作出的赔偿,是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所进行的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被害人和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的损害或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进行的赔偿,是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补偿与抚慰。

4、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

死亡赔偿金带有明显的赔偿功能。通过法定的赔偿年限和赔偿标准对被害人可预期的生命年限内的收入损失所作出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带有填补功能、抚慰功能和惩罚功能。填补功能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强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为最基本的目的。抚慰功能是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惩罚功能是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加大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保护,加重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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