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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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处理

发布者:吴艳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离婚 |584人看过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处理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该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兵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望的消极义务。

探望的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进午餐等。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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