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德阳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叶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烈翔,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户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XX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德阳市XX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省德阳市XX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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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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