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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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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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伟天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欺诈合同案件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644人看过

张先生致力于餐饮行业的自主创业。2014年底,他看到有北京X餐饮公司、北京L科技公司在广为宣传一种叫M自动餐机的设备,称该机器可以实现无人管理、智能操控,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经过仔细考虑研究,他认为信息真实可靠,于是注册了西安J餐饮公司,专门代理销售M自动餐机。2015年2月,西安J公司、北京X公司签订了《M餐设备产品代理协议》,约定J公司支付北京X公司35万元“代理费”, X公司向J公司提供4台餐机设备。合同签订当时,北京X公司交给张先生分别以北京X餐饮公司、L科技公司的名义制作的两本宣传手册:两本图文、外观设计别无二致,内容也均称M餐机具有无人化智能管理等先进功能,于2015年1月M餐机正式推向市场;两本宣传册上的联系电话、网址、邮箱也是一样的……但是2015年5月J公司、张先生收到4台机器后,机器并没有宣传所称的智能化管理功能。张先生立即致电询问原委,对方说智能化管理所需的后台软件正在开发测试,马上就好。但是还是一推再推,迟迟不见动静。2015年7月,对方以L科技公司名义,就张先生的问题通过其工作邮箱进行了回复(名为《意见回复》),称“后台正在调试当中”、“还没有正式向代理商提供机器”…… 8月,张先生深感到对方履约无望,便在电话通知对方负责人要求退货返款,不久便将4台机器退回了北京。对方派人将机器提走,负责人回复短信说:你发来的机子已经收到了,尽量商定一个好的结果。然而,对于张先生退还35万元代理费的要求,对方一再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通过诉讼解决。

2015年12月,伟天律师事务所黄卫阳、孙世民律师接受委托,作为J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该案件。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本案基础是M饭机产品代理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根据张先生的描述,以及对方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事实,应当将诉讼请求暂定为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随后在张先生的配合下,律师收集到了有关汇款和发回机器的凭证、与对方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还对L科技公司的网页宣传内容和张先生邮箱里的《意见回复》进行了截图或下载。不久,该案在北京市密云区法院立案,律师代表L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X公司、第三人L科技公司第三人在M餐机尚未研发成熟的情况下,却夸大称M餐机具有智能化管理的高科技产品;明知自己不具备履约能力,却诱使原告与其签订合同,存在欺诈故意,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从2015年年底至2016年6月,该案在北京市密云区法院经过了四次开庭,先后处理了传票送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电子证据公证等一系列问题;最终我方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两本宣传册,证明被告和L公司的宣传言过其实、虚假夸大;二、经过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的L公司发给张先生的《意见回复》邮件,张先生与对方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明直至2015年7月份M餐机的配套软件仍在“加紧测试”,功能并不完善。案件审理期间,法官数次询问原告方主张解除合同还是撤销合同,律师坚持了撤销的观点。因为结合两本宣传册的内容、通话录音和《意见回复》邮件,可以直接证明表明宣传册上的内容对M餐机的真实情况描述不实。而宣传册的虚假内容决定了《M餐设备产品代理协议》的可撤销性。

2016年6月,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宣判:撤销北京X公司、西安J公司之间的《M餐设备产品代理协议》,被告北京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西安J公司35万元代理费。判决本院认为部分采信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标有被告以及第三人名称的宣传册包含了产品介绍、品牌介绍,应视为代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处理双方纠纷的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宣传册对M餐机的描述客观真实,第三人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及电话回复均表明M餐机的相关技术、功能仍在测试、调试、完善中……综上确信原告主张的欺诈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故原告西安J餐饮公司要求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北京X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终审宣判,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宣传手册应视为《M餐设备产品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J餐饮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和电话录音均能表明,涉案产品的相关技术、功能仍在测试、调试当中。本院有理由相信北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产品已具备功能进行客观描述,致使J公司产生错误认识,故J公司主张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理由正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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