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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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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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内容及要点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1日|分类:工程建筑 |970人看过

   目前,律师参与建筑企业非诉业务程度相对薄弱,业务拓展尚未形成规模。但这一领域不但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且还能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的专业水准。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大,建筑市场已逐步步入正轨,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大有可为。以下就律师此类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简要阐述——

一、工程投标阶段,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

1、投标人是否属于合格主体,是否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务。如未取得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仍不能承包桥梁工程。因此律师应着重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2、审查投标是否有效,主要是对施工企业准备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审查,此外还应面监督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应着重避免以下无效招(投)标的情况:①招投标本身违法法律和其它强制性规定,比如“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②投标文件具有重大缺陷或瑕疵,比如: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投标,或者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等……

二、工程施工中必然涉及各类合同,律师应审查的合同有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审查总包合同,律师应对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严格把关。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如果建设单位对质量有特殊要求,应就是否达到要求约定相应的奖罚办法。对于价款,也应有明确的约定,避免暂定价、大约等不确定性词汇。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对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应明确约定支付的比例和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工期,应明确约定工期的总日历天数。如果无法确定开工日期,应约定以开工令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属于群体工程的,应分别约定开、竣工日期。

2、审查分包合同,律师应重点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不规范分包、出借资质的情形;审查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而承担连带责任。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着重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生产、销售相应产品的主体资格;审查其产品是否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能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产品的隐蔽缺陷能否提供担保等。另外,在由施工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的情况下,律师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发包人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的违法情形,如果有,应告知施工企业予以拒绝,或约定因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合理承担。

三、跟踪合同的履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因此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合同的跟踪履行为重点,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

   1、质量跟踪。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查明责任方,并由各方签字确认。由此形成的书面资料应仔细保管。

   2、付款跟踪。施工过程中,律师应提醒施工企业按照约定按时上报工程量报告。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予付款、进度款,或者包括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变更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该按约定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发包人不支付结算款,施工企业则不交付工程,并可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

  3、工期跟踪。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很多影响工期的因素,如设计变更、迟延付款、返工、暂停施工、图纸提交不及时、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律师在工期跟踪过程中,应提醒施工企业注意积累引起工期延误的书面资料,区分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帮助施工企业避免或减轻责任。

4、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对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律师应提醒施工企业注意索赔资料的积累,每一份经济、技术签证要及时、准确,所有的工程量报告要及时送达并要求对方签收,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要有签证等。还要及时提出索赔意向,以免错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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