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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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非诉手段追债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540人看过

  债务许多追讨案件中,债权人所持票据凭证真实明确,对方就欠债事实无从否认,并具有履行能力。这时候,作为债权人若仅仅依靠诉讼方式这一常规手段追债,可能会带来两大弊端:一、诉讼期间漫长,即使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以内结案的规定,从立案到申请强制执行,至少小半年已过去;二、执行过程中,个别法院的执行部门个别法院执行部门工作不力,借故“案子太多”消极执行,或者债务人恶意规避执行,让人大失所望…而当事人却已支付了不菲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失望结局。因而,许多债权人在遭遇拖欠不还之后,在选择追债手段上,非常惧怕这样的结果,非常希望在成本与最终结果之间有一个最佳的平衡,减少前期追债成本投入……

  笔者结合亲身参办的案例,认为律师接受债务追讨委托后,首先应通过调查取证、电话致询,特别是律师函等形式明确债务人是否对所涉债权债务有争议,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如果对方具备履行能力,对欠债事实无异议或异议不大,或者采取诉讼的话可能导致债务人提出合理异议、以及转移财产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采取非诉手段追债,以此减少诉讼费成本。

  非诉追债,只是使之不采用立案-开庭-判决-判决的常规诉讼手段进行收债。一般是律师利于各种心理及现实中的压力进行对当事人施压,迫使对方还债。同时,应及时以申请法院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直接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分述如下——

  一、申请支付令

  笔者首先特别介绍一下支付令程序。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有关欠债事实方面的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债权人即可以此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相对诉讼程序来说,支付令的优点是耗时短,受理费用也仅100元,非常经济。缺点是若债务人在15日内提出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异议,法院不对异议作实质审查,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而律师在此过程当中,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技巧,确保支付令度过异议期并稳妥生效。

  二、寄发律师催款函

  律师催款函是律师讨债事务的最常用方式,特别是首次与债务人联络,最好选择致函方式。一封合格的律师催款函,同样建立在可证明债权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基础上,如送货单、交货单、对账单、欠条、借条、借据、判决书等等。一般来说,函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让债务人相信:如果此案涉诉,其必败无疑,且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带来更多损失,于是更有可能作出妥协。

  当然,债务人收到律师催款函后也可能不予理睬,或者对债务提出异议意见。律师要根据其回应内容和意见决定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三、通过其他各种方式与债务人进行协商

  律师发函后,就需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与债务人联络,必要时还得登门谈判。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谈判策略。如果债务人确实只是一时出现困难因素,律师可以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从“以和为贵”角度争取债务人的让步。如果“先礼”无效,那就只有“后兵”了。在“兵”的过程中,应搞清楚对方惧怕什么。借对方的软肋,在不侵权、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助网上公告、登报等方式,在商业信誉上向债务人施压。

  如果债务人同意还款,律师代表债权人通债务人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并制作《还款协议书》由共双方签署。这时候基本上可谓“修成正果”了。

  (文/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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