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证据齐充分,案件结果可以说是水到渠成。首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于2014年10月向被告交付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21万余元的货款。但是截至2015年7月28日,被告方分文未给,原告不得不起诉。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的《对账单》以及从中信银行打印的《来账业务回单》,完成证明了21万余元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该案由于被告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未到庭参加诉讼,整个过程缺席审判。随后不久,审理该案的长安区人民法航天法庭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请求。当然,判决虽易,执行弥艰。苦于被告公司账户空空,只有执行该公司名下的几台豪车。好在车辆本身没有被设置其他权利。这样经过一年多,我们申请查封了车辆,目前正在申请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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