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法院判决我和前夫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我于2018年11月才得知,在离婚前一个月,我前夫曾以做生意欠下朋友货款30万元为由,将我们二人婚后积蓄30万元拿来偿债。其实这笔债务根本就不存在,之后他的朋友又将款项转回给我前夫。请问律师:我现在还能不能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 李女士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案中李女士的前夫,婚内虚构债务,并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离婚后又将该财产重新转到自己名下,该行为属于婚内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的是针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再次分割的权利,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李女士应当在发现前夫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李女士的前夫在离婚之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女士可以在发现前夫恶意转移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人民法院少分或者不分给其前夫该部分财产。 律师提示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的基础性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安定,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故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向对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如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将面临丧失胜诉的风险。 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林璐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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