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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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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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已注销 拖欠工资找谁支付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638人看过

     

    【读者咨询】


   刊登于《天津工人报》法律速答板块的读者宋先生咨询:2020年5月1日,某餐馆经登记注册开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我自开业之日起就在该餐馆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于每月25日发放,工作时间为11点至21点,午休两小时,上下班均需进行考勤打卡。但我工作一年以来,该餐馆始终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我未再去餐馆工作,该餐馆也未向我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今年5月8日,我去该餐馆索要其拖欠我的工资时,发现该餐馆不再营业,且办理了注销登记。请问律师,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我被拖欠的工资应由谁支付?   

【律师解答】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您自该餐馆成立便在此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您与该餐馆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了工资发放日,该餐馆也向您发放了厨师“工作证”,您按照餐馆的安排进行工作,接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您作为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该餐馆应给付拖欠您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由于该餐馆存在拖欠您工资、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且该餐馆已于2021年5月份注销,您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该餐馆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您可要求餐馆经营者支付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综上,广大劳动者应注意提升和培养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并保管好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工资条、请假条等各种凭证,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注意理性维权并收集好争议交涉过程中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自身权益。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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