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刊登于《天津工人报》法律速答板块的读者宋女士的咨询:2010年5月20日,我与丈夫史某登记结婚,次年孩子出生后我辞去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史某对家务及孩子教育几乎不参与。2017年初,我与史某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孩子一直跟随我在外租房居住。今年2月,史某向我提出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0万元。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史某,但我认为婚后我为家庭付出很多,要求史某支付我6万元的家务补偿款,史某不同意。请问律师,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律师解答:
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形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价值,很难在有形财产中体现出来。
但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依法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因您在孩子出生后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在抚育子女、料理家务等方面承担了大部分义务,依法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史某给付您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款,史某应当给付。
关于家务补偿数额标准,因每个家庭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很难有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到四个因素:
第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第二,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第三,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第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若您与史某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可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对协商具体家务补偿数额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您与史某对家务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该四项考量因素,合法合理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家务补偿的数额。
综上所述,婚后您作为全职太太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在您与史某离婚时,您有权向史某请求补偿。家务补偿的数额可以由您与史某协商一致确定,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家务补偿数额。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家务补偿可以直接作为一项经济补偿请求单独主张,也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一定比例向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所倾斜。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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