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刊登于《中老年时报》法律速答板块的读者杨女士的咨询:我母亲 73 岁,去年 6 月16 日,她在小区散步途经罗某家楼下时,罗某5岁儿子将一只玻璃花瓶从27楼抛下,正好掉落在我母亲身旁,导致我母亲受惊吓摔倒受伤。之后,我与罗某签订了一份《高空抛物确认书》,罗某支付了1万元作为赔偿。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我母亲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因受伤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已超过1万元。但罗某在赔偿 1 万元后,拒绝再赔偿任何费用。请问律师:我母亲可否要求罗某承担因其儿子高空抛物,致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律师解答:
杨女士母亲所受的伤害与罗某儿子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罗某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罗某和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杨女士有双方签订的《高空抛物确认书》证明,故可以确认侵权事实。杨女士的母亲可以向罗某及其妻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杨女士的母亲遭受侵权损害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杨女士的母亲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罗某及其妻子作为侵权行为人(5岁儿子)的监护人,均应予以赔偿。此 外,还可以要求罗某及其妻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特别提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中老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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