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月19号晚上7点多,广州的陈某把自己的小汽车停在自家正在装修的住房院内后离开。
第二天,6月20号中午1点多,陈某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他的车里面,而且没有任何动静,于是陈某连忙拨打110和120报警求援。广州花都警方接到陈某报警后,迅速出警到现场处置,协助“120”医务人员将2名男童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已经初步排除他杀嫌疑。
根据警方通报,这起事故,大概是2名男童发现车门没锁,就擅自进入了车里玩,在这个过程中,无意间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
目前,这起悲剧到底该由谁负责,成了三家人共同面对的难题。在车主的家属看来,他们百分百无辜,车就停在自家院子里,你的孩子走到我的车里来闷死了,车不但成了杀害2个孩子的凶器,自己也无故卷入了一场情理的争议中。
男童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称车不锁导致小孩进入。
卢彦民律师解读案例
·主持人:首先咱们先来分析一下,孩子的家长在这其中是否有责任?
·卢律师: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显然是有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方面: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
·主持人:悲剧发生后,孩子家长说了是因为车主陈先生的车没有上锁导致事故发生,您认为车主陈先生在这起事件中有责任吗?为什么?
·卢律师:车主在刑事责任上免责,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的过失要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车主停车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并且,车主锁车是为了防盗窃,现在该案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就自行离开,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一个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卢律师,这车停在什么地方对事件的判罚有区别吗?为什么?
·卢律师:有区别。相似案件:广西男子车停球场忘锁车致人被闷死车主担2成责任。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死者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责任),需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
来源:天津交通广播、天津生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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