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小张的父母于2013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父亲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直到小张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张女士表示,多年来,唐某对女儿少于过问,2016年,女儿在上小学前自己表示要改名字,于是她联系上唐某。两人一起回老家派出所签字为女儿改名字。当时唐某表示,改了名字女儿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孩子更改姓名能够成为不支付抚育费的理由吗?
律师: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孩子改姓不付抚养费的“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育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主持人:那么,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主持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数额、时间应如何界定?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