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民法典出台,订立遗嘱有哪些新的规定?
卢律师:
1、新增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2、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3、若立遗嘱后又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 4、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主持人:接下来要说一说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可能很多听众朋友不太理解,什么是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卢律师您能给大家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吗?
卢律师:
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但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为了障碍。
在最新版民法典草案中,第1142条明确了遗嘱的效力问题。其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草案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代表公证没用。经过公证或登记的遗嘱,证据效力依然比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更强。
主持人:卢律师,刚才您介绍了,民法典中规定:若立遗嘱后又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这句话怎么理解?
卢律师:
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但新版民法典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
立遗嘱人可以“行胜于言”,用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其行为与所立遗嘱内容相反,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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