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受邀作为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节目的嘉宾律师,于5月28日电话连线直播间,分享自己承办过的一件关于“妻子向丈夫的出轨对象主张返还财产”的离婚案件,并为听众朋友们解答各类法律咨询。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9月生育一子李小某。原本和睦的婚姻生活在维系了几年之后,张某与李某开始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逐渐地,妻子张某发现丈夫李某经常找借口与客户谈生意而晚归,甚至到后来偶尔会夜宿在外。面对张某的猜疑,李某每次都用不同的借口搪塞。直至2018年的一天,张某从李某的手机上发现他与一名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亲密照片。张某立即与李某核实,李某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的事实,张某既震惊又愤怒,李某为了挽回婚姻主动写下一份“悔过书”,悔过书中李某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的事实,李某保证今后绝不再与该第三者赵某见面,以后会忠于婚姻,忠于家庭。
张某考虑到年幼的孩子本打算原谅丈夫,但在李某写下“悔过书”一个月后,张某再次从李某的手机上发现他与那名“小三”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记录中发现李某曾经购买过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送给赵某。张某将聊天记录保存下来,决定与李某离婚,于2018年底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将财物赠与给赵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张某于2019年初又向法院起诉李某返还财产涉诉车辆。
(二)律师分析
【离婚案】张某委托至律师事务所,由我所律师代理其与李某的离婚案件的诉讼:
律师意见:
(1)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多次婚内出轨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一方,张某有权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也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拒绝支付给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证据:代理律师现场提交了被告李某自书的悔过书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感情确已破裂。
(2)抚养权,鉴于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李某对孩子漠不关心,故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张某,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证据:代理律师提交了母亲为孩子购置的所有花费的记录,以及与母亲在一起的视频。
(3)房产。房产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一半的补偿。
证据:提供女方婚后无房的证明以及男方婚前有一处房产的证明。
【赠与合同纠纷案】关于李某婚内出轨并且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赵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应向张某返还车辆。
庭审中,赵某表示该车辆是李某自愿赠与给自己的,并且车辆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赠与行为有效,赵某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第三人。我所代理律师现场提交代理意见,认为赵某取得诉争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车辆赠与赵某,应认定无效。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亦应当认定李某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情形下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赵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三)判决
(1)张某诉李某离婚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抚养权归张某所有,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款部分由张某折价补偿给李某,李某作为过错方额外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2)张某诉李某返还财产案:最终张某与赵某达成调解,车辆所有权归赵某,赵某将车辆的折价款返还给张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李某赠与赵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张某同意赠与赵某车辆,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赵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声明:该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该文章引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