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夺藏匿孩子,没有赢家!(上篇)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841人看过



抢夺藏匿孩子,没有赢家!

来源 | 中国妇女
作者 | 本刊记者 郭一卓

2020年10月,一位足球解说员的微博引发网友关注。她在微博中说,丈夫不仅对她实施了家暴,还与几名男性躲在楼道里,从老人手中抢走了孩子。今年1月,她又在微博写道:冬至已过,立春将至。女儿,妈妈会拼尽全力,等你回家。

这并非个案。有些孩子在年幼时被父母一方抢走藏匿,与另一方长久分离。有人多次打官司,但始终未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有人虽然取得抚养权,孩子却不知所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是较早关注这一现象的律师之一。
针对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2021年1月,张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发布了《“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01


抢孩子成为离婚纠纷新特征


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张荆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起诉离婚前,夫妻已经分居了,孩子一直由母亲照顾。突然有一天,男方跑到女方的家里,把孩子抢走并藏匿起来。

绝大多数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但为什么仍有人要以这种极端的方式阻止孩子享受亲情呢?这是因为抢孩子一方认为在打离婚官司时,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时间越长,获得抚养权的胜算就越大,觉得法官裁判时,如果把孩子判给不一起生活的一方,执行会遇到阻碍。

每次看到被抢夺孩子的一方失去抚养权,张荆就感到很无奈。为此,张荆带领团队就抢夺藏匿孩子这一现象,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并写了一系列文章发布在网上。

于是,一些有相同境遇的母亲找到张荆。虽然她们的孩子被抢走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所承受的痛苦却是一样的。

张荆律师带领团队历时两年,研究分析了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例。

这些案例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时间跨度从2007年到2020年。经过分析发现,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起诉到法院的诉讼中,12.68%的案件都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张荆律师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接触婚姻法律问题,那时的情况与现在截然相反。当时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法官经常要求双方协商好孩子的问题。

张荆分析说,那个年代家庭经济条件普遍不好,家里孩子多,负担重,但现在情况完全不一样了。随着经济条件好转,人们开始争抢孩子,无论是从传宗接代考虑,还是以孩子作为要求对方放弃财产的手段,或者为了报复对方,抢孩子已成为离婚诉讼的一个新特征。

02

家暴往往是抢孩子的诱因

蓝皮书显示,家庭暴力是抢夺藏匿孩子的重要诱因。团队抓取的95个案例中,明确记载双方分手原因的有36个,其中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占38.88%。

家庭暴力与抢夺藏匿孩子为何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呢?张荆律师认为,抢夺藏匿孩子是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延伸,是施暴方控制受暴方的手段之一。

家庭暴力是基于强势的一方对于弱势一方的控制,被控制的一方遭受家暴后,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但施暴人若要继续控制对方,就要抓住让对方痛苦的事情,比如切断对方与孩子的情感联系,达到在情感上打击或控制对方的目的。

天津有个未婚妈妈,至今还清楚地记得4年前,6个月大的女儿被男方抢走的一幕:“我抱着孩子正打算回家,男方伙同十几个亲戚,把我按倒在地上,掰开我的胳膊,把孩子从我的怀里抢走了。”

随后,这个未婚妈妈在自己的车上发现了被偷偷安装的定位器,她意识到这是一场策划已久的抢夺,她第一时间赶到男方的住所,却发现人去楼空。

蓝皮书显示,在抢夺孩子案例中,男性占比占63.15%。在抚养权问题上,法律更倾向保护女性。法律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归母亲。而且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与子女形成比较稳定养育关系的女方。这些男性想强行把孩子抢走,以显示与孩子形成一种稳定的生活关系。

03
走出困境需要立法

多数情况下,孩子被抢夺藏匿,父母一方会选择报警。警察出警处理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调整的重点是治安秩序。在大多数执法人员眼中,抢夺藏匿孩子属于家庭纠纷,无法立案。因为只要没有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就不能算治安纠纷。而且,孩子被父母一方带走,也不属于拐卖人口和下落不明的情况。

报警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起诉。但抢夺藏匿孩子是没有相关案由的,只能起诉离婚。

可在起诉离婚过程中,对方为了守住抢来的孩子,一般会采取拖延战术,主张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的请求。

即使法院支持了抚养权,到了执行阶段,抢夺孩子的一方仍有可能拒不交出孩子。朱莉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


2016年,朱莉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男方带走了5岁的儿子。2017年10月,法院判决离婚。基于朱莉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背景优于男方,而且她的工作也稳定,法院判决孩子由朱莉抚养。但由于男方拒绝执行,即使有了抚养权,朱莉仍然很难见到孩子。

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但对人身权益,法院很难强制执行。不交出孩子的后果,是罚款、拘留,这些都无法形成震慑。

最终,在朱莉的积极奔走下,执行法官认为男方应该可以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可以运用于抚养权的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就细节问题进行讨论,一直持续了两年。

由于无法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朱莉仍在焦灼中等待孩子回到身边。

如何才能走出这些困境?唯有完善立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