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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州婚姻法之对比研究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65人看过

            中国和加州婚姻法之对比研究

 

美国是一个邦联制的国家,其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区法律。联邦法律是指整个国家都适用的规则,包括《破产法》《移民法》《邦联刑法》等。美国境内设有50个州及一些自治区和地区,都有其各自的法律和法庭系统,州法律主要处理当地的刑事事务,离婚和家庭事务,遗嘱、继承和地产事物等。每个州、自治区或地区下属还有县、市、自治市、镇、区和村,设有其各自的法律和法庭系统,用于处理:租金法律,分区和地方安全事物。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三大州,作为一级行政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世界, 它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将从大陆与加州的婚姻法入手,简单地做如下对比:

 

  1. 一、管辖权方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简而言之就是“想要离婚去哪里诉”的问题。我国诉讼离婚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没有居住时间要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

想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离婚,在申请前,一方或双方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在计划申请离婚的地区提前居住三个月。诉状和传票应该向对方住所地(对方过去三个月所居住的地区)的高级法院提出。在提出离婚申请后,在最终离婚之前,必须有六个月的强制等待期。

 

  1. 二、离婚程序不同

   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诉讼程序则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由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方式,而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我国离婚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而在加州,简易程序的适用则与中国有着截然的不同,它不仅是诉讼程序的简化,更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它的适用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符合居住时间要求,结婚未满五年,无子女,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房产,共同债务不超过6000美元(汽车贷款除外);共有财产不超过3.8万美元的(车辆除外);个人财产都不超过3.8万美元(不包括资产负债或汽车贷款);互相不支付扶养费;双方已就财产分配和债务分割达成协议。简易离婚不需要开庭审理,也不需要举行听证,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也不得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1.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各国法律都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违背本意因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则构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需要指出的是,欺诈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因为受到欺骗而结婚,婚姻关系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加州的婚姻法并不严格的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且在适用条件上比我们范围更为宽泛,具体包括如下情形:近亲结合;重婚的;暴力、欺诈; 身体或者精神失能;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或者同居年龄;当无效案件被受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必须居住在受理法院所在地,但是没有居住时间要求。为了获得无效判决,必须要求法官举行听证。在无效案件中,可以提出抚养,监护,财产分割和其他相关的要求。

 

四 财产分割方面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继承和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性质,我国法律和加州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

加利福尼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除非当事人有书面约定或者在公开法庭有口头约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按50/50分割。个人财产不包括在财产分配中。个人财产通常包括:配偶或同居伙伴在结婚或者同居之前拥有的所有财产;婚姻期间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所有财产;以及从个人财产中获得租金, 不动产受益或者其他获益。

 

五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适当帮助原则,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并不是很好。

在加州,夫妻离婚时,法院可以要求配偶或者同居方对另一方进行扶养,确定扶养标准需要参考以下内容:婚姻时间;配偶的诉求;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双方的收入,以及收入能力;一方是否因为全职照顾孩子无法工作;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扶养配偶的税收影响等。当其中一方死亡,或者被抚养方再婚时扶养关系结束。

六 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在我国,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两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抚养,八周岁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两个子女一般一人一个的可能性比较大。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是按照不予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

加州的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参考标准规定的更为详尽,需要综合考虑下述因素,才能做出判决:孩子们的健康状况,监护方及其同居方的家暴历史,与孩子解除的时间和频率,是否有药物或者酒精依赖,一方是否长期离家,是否有时间照顾孩子,等等。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加州根据统一的计算模式,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提出指导性标准,具体包括各项收入;在孩子身上投入的时间;实际纳税申报情况;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日托费用和未投保的医疗保健费用等。当孩子结婚;死亡;有独立生活能力;年满18岁且不是全日制高中生;年满19岁时,抚养自然结束。残疾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也需要尽抚养义务。

另外,加州法律还有一些我国法律没有的规定,比如离婚后,恢复姓氏的规定;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对于同性关系的法律保护等等,本文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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