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协助未抚养一方行使探视权。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知,探视权的行使内容具体可由父母双方来协商确定,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如果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打不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一般会判决每周或两周有一天或两天的时间行使探视权,总的来说,一般一个月两到三次,每个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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