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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是离婚理由吗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84人看过

某和王某在认识时,就知道王某曾有过两次婚史。虽然父母极力反对赵王某在一起,但当时的某已经深深入到王某的温柔乡不能自拔了。某带着和第二任丈夫生的女儿赵某组成一个新的家庭。

某才发现王某跟他结婚那天起,一次也没有来过月经。经某询问才知道,王某早在跟赵某结婚前,就因为妇科疾病把子宫摘除了。某说,我曾经提醒过你啊!赵想起来恋爱时,王某一次曾说,婚后让赵某她的女儿象爱自己的孩子样,因为那是他们唯一的孩子。当赵某没多想,谁知道王某当时意思是指自己再也有生育能力!某心里觉得很郁闷,但又不好说什么。毕竟场婚姻是父母极力反对下,自己硬坚持下来的。段时间王某对赵某加倍的好,生活事无巨细地照顾着。赵渐渐地把件事暂时放下了。

着身边朋友有孩子的越来越多,赵某一次生了强烈地希望能有个自己孩子念头。渐地赵某不爱回家了。王某深知某的想法,但她不想轻易再离婚了。已有过两次婚姻的她,经不起婚姻失败的打击王某身边所有的朋友力劝赵某尽快回家,赵某不为所动。王又找到赵某单位,找领导哭诉诉说自己的艰难和赵某不念旧情,心扔下他们母女不管。某的一次次地施加压力,粉碎了赵某对王某最后的一点夫妻情分2014赵某将王某一纸诉起诉到法院,要求跟王某离婚。审期间,王某坚否认某是在婚后才得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且举出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就已经有性关系。赵某承认前跟王某曾有同居行为的事实,但居期间王某没有如实相告说,自己的子宫已经被摘除了啊。某有苦难言。一审判决很快做出,鉴于双方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考虑到赵某的主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驳回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根据司法实践中操作惯例,在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之后再起诉,法院离的可能性非常大。满六个月之后,赵某又一次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对方侵了赵某的生育权。

那么王某的隐瞒行为,否构成生育权的侵害?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生育权问题上更多地强调计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律的形式规定结婚就必须得满足能生的条件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因此,类似于赵某的情形,虽然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赵某婚姻中渴望生有自己的孩子人之但由于方的生育权利的实现必依赖于配偶共同完成法律又未以明确的方式规定女方不能满足这个条件时,构成离婚的要。因,赵主张王某隐瞒生育能力故要求离婚的主张,第一诉讼时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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