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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婚姻法解释二24条 夫妻债务共担有前提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97人看过

     

最高法完善婚姻法解释二24条  夫妻债务共担有前提


经过众多法律人士、公益人士和被负债群体的推动,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重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往多数债权人主张夫妻共担债务的案件都会被支持,因为司法实践中更趋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由此也导致了一些婚后被负债的事件屡次出现在新闻头条,还产生了一些24条维权群”、“报团取暖”等微信维权群,他们坚持修正24条、废纸24条、共债共签等意见,无疑,补充规定的出台不能否认24条受害者的功劳。

补充规定出台前,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未举债一方无法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系非法债务,最终被法院判定承担高额债务的案件比比皆是。就在补充规定公布前几天,有人因被负债600余万元而寻求律师的帮助。赵某和丈夫郭某结婚二十多年,生活一直很宽裕,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意外到来的车祸夺去了郭某的生命,就在郭某后事处理完的第四天,郭某生前的好朋友钱某持借条上门了,借条显示郭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向钱某借款620万元,答应2017年1月1日还清,落款处有郭某签字。钱某还说鉴于郭某刚刚离世,可以给李某半年的宽限期,但是要求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毫不知情的李某拒绝了钱某的要求,不久李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补充规定出台前一再向李某释明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因未举债一方举证不能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补充规定和通知发布后,无疑给了上述案件强大的法律支持。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上述案件中如未经审判程序钱某不得向李某主张债权,即使经过审判程序法院也需要核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同时需要债权人和证人到庭并签署保证书,由此减少虚假诉讼案件。

补充规定和通知目前还在理论层面,如何实施还需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体现,更期待对补充规定有更详细的解释,避免审判结果偏向债权人一方,扩大被负债群体人数。无论如何最高院已经意识到24条的缺陷并加以完善,这才是司法进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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