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期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涉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份额,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第三、婚后双方父母出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没有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四、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夫妻双方还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官会结合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及还贷数额等确定房屋如何分割。关于父母出资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父母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返还;
第五、关于父母出资部分,主张父母出资一方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建议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