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男。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荣,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两原告保证金14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向两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孙某某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某、孙某某负担3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