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张某某丈夫),。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