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东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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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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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发布者:管东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2人看过

一、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强奸对象、强奸人数、强奸次数、强奸场所、强奸方式及手段、强奸致人伤亡的后果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强奸对象、强奸人数、强奸次数、强奸场所、强奸方式及手段、强奸致人伤亡的后果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础准刑及相应的刑罚增加量。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犯罪情节一般,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每增加一个轻伤,基准刑增加一年。

持械强奸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1)强奸妇女三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一年。

(2)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轮奸妇女增加一人或轮奸妇女增加一次,基准刑增加二年;

(3)致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具有以上情形,并且强奸妇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强奸年老、智障、残疾、怀孕等弱势女性的;

(2)强奸下处于例假期间妇女的;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强奸的。

4、奸淫幼女是强奸罚的从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其中只有生殖器接触而没有插入的,增加基准刑的10%),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年龄每减少两岁,再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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