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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殷昭洋|时间:2024年05月08日|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A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BB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原告江苏A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被告沈阳BB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cc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B公司、cc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B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015529元,并支付违约金20310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cc对被告B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因被告BB公司从原告处租赁设备且欠原告租赁款,2020年12月4日,原告、被告BB公司、被告cc三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BB公司共欠原告设备租赁款1015529元,同时约定被告BB公司在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房产抵账,如到期未能完成房产抵账,被告BB公司应在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按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协议第8条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cc在保证人处签字。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BB公司未按期完成房产抵账,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BB公司未付清欠款,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BB公司、被告cc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3日,被告BB公司与原告AA公司签订《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GGLZTJ413),被告BB公司从原告处租赁15台AA建机牌SC200/200施工升降机,租金为8100元/台/月,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在第四个月的20日前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按月支付,拆机前全部付清。2015年9月1日,被告BB公司与原告AA公司签订《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GGLZTJ548),被告BB公司从原告处租赁9台AA建机牌SC200/200C施工升降机,租金为8000元/台/月,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在第四个月结算当月租金,以后按月还款,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2017年5月15日,被告BB公司与原告AA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LZL201705215),被告BB公司从原告处租赁17台AA牌SC200/200升降机,租金为40000元/年/台,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于每月20日支付租金。
经原告与被告BB公司对账,上述三份租赁合同共产生租赁费用1598069.42元,被告BB公司已付582540元,尚欠原告1015529.42元。
2020年12月4日,原告AA公司(甲方)与被告BB公司(乙方)、被告cc(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承诺)》,载明截止2020年12月4日,乙方欠甲方设备租赁款合计1015529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21年1月31日前用“四平万达项目”上的自有房产抵付对甲方的全部欠款,乙方应保证房产的所有权且无瑕疵。协议第4条约定,以甲方取得购房发票和有效的购房合同视为完成抵房。协议第5条约定,如乙方不能在2021年1月31日前将房产抵付给甲方清偿对甲方的全部欠款,乙方应在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以人民币汇款的形式支付全部欠款,并按照欠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协议第7条约定,如因欠款发生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保全、执行、律师和差旅费用。协议第8条约定,保证人对乙方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021年1月31日后一年,保证人签字即担保生效。
上述《还款协议(承诺)》签订后,被告B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以房抵债义务,也没有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AA公司与被告BB公司签订的两份《升降机租赁合同》及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BB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双方对账,被告BB公司尚欠原告租金1015529元,应予支付原告。2020年12月4日,原告AA公司与被告B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承诺)》,系双方对于被告BB公司偿还三份租赁合同项下债务达成的新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BB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B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以房抵债义务,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BB公司支付租金10155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承诺)》约定,被告BB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以房抵债义务,应支付欠款金额20%的违约金,本院考虑到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被告BB公司欠付租金时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对于原告主张被告BB公司支付违约金20310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未明确主张律师费的金额,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cc自愿为被告BB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对于原告主张被告cc对被告BB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沈阳BB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A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15529元、违约金203105.8元。
二、被告cc对被告沈阳BB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