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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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好意施惠关系变为法律关系

作者:王志鹏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所谓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关系向法律关系转换的几种情况:

(一)请客吃饭转换为法律关系。

1、参加婚宴饮酒过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状告新婚家庭被驳回。

——法院指出:由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活动要严格的多。对于双方诉争的婚宴是否属于群众性活动的问题,法官高嘉敏认为:被告举办婚宴仅邀请亲友参加,并未向社会公众举办,该活动纯属个人事务,不属法律、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群众性活动范围,现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2、张某心情不好邀好友毛某喝酒,毛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张某对毛某之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共饮着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①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②强迫性劝酒;③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劝阻;④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吴某醉酒在饭店休息,饭店老板看吴某难受好心收留吴某,吴某睡到半夜难受呕吐致死,饭店老板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消费场所经营者,明知顾客醉酒,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没有及时看管,导致顾客死亡,因此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免费搭车转换为法律关系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王志鹏律师,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毕业,2012年毕业后在肃州区法院实习,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常年担任中国人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