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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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创业公司股权那些事

发布者:王春花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74人看过

创业是一条艰辛曲折的慢慢长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在说到企业运营时,通常讲究跳出框架,跳出约束,发散思维,大胆创新。但是谈到团队合作关系时,则恰恰相反。

奠定合作的规则和团结的基石,将其契约化,大家共同恪守,这是创业公司团队建立之初就必须要做的。制定一套公平、合理、合适的合作机制对于初创公司尤为重要,可以维系团队的稳定,激发团队的战斗力,帮助创业者,使创业项目走得更远。

一、创业者如何寻找合伙人              

小米雷军说过,今天的互联网企业里,你控制100%股权把公司做成功的概率近乎等于零。创业是100%梦想的分享过程,跟投资人分享,跟最优秀的工程师分享,跟最优秀的销售分享。笔者深感赞同,事在人为,再厉害的商业项目,没有人的持续推动也做不起来。所以如何找到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是创业的第一步。

1、互相信任、价值认同是首要基础,毕竟有限公司是人和为主,合伙人之间都没有信任基础,一切都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了,这点非常好理解;

2、组织分层、职能分工,任何一个稳定的组织体都有结构分层,排座次是必须考虑的,否则就会内乱四起,所以创业团队要有带头人,而其他创业合伙人要认可这个老大的角色。同时一个组织体内部一定有功能划分,不同的人担任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所以创业合伙人要能力互补;

3、全职投入、一心一意,一个不愿意全身心投入的合伙人不是严格意义上合格的合伙人(当然,这里面的合伙人仅指狭义的创业合伙人,不包括投资合伙人);

4、必须出资,风险共担,创业总是不断需要钱,所以愿意在创业一开始就把钱放到公司里面是一种责任的体现;为了创业的事情,公司需要钱的时候愿意出去找钱;当花钱的地方冲突的时候,愿意把有限的钱首先花到公司里,这是合伙人的基本态度。

二、合伙人之间股权分配和利益分配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乃至利益分配主要是对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贡献评价。利益分配虽然并不必然和股权分配一一对应,但是不可否认股权分配和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创业公司(这里仅指有限公司)的股权分配需要考虑到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十分之一”这几个关键数字:

1)一般来讲,掌握一个公司(有限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表决权)的情况下,公司的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

2)如果掌握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权)的情况下,公司关于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决定;

3)三分之一以上股权(表决权)是相对上述三分之二表述而言,就是针对三分之二通过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4)关于十分之一,一般拥有公司十分一以上股权(表决权)就拥有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的权利,这个权利对于公司的治理也非常关键,所以这个数字也不容忽视。

不同的商业项目,不同的合伙人合作的模式,关于股权分配的构建都可以做个性化的设置和安排:有一些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过渡;有一些通过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剥离的方式做一些平衡;有一些通过期权的方式完成合作。具体的项目情况不同,设计方案当然也不尽相同。

三、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人民的民义》中大风服装厂国企改制,允许核心员工和骨干以较低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40%的股权,员工的股权统一通过职工持股会代持。后来,大股东蔡成功质押公司股权, 借款“过桥”失败,公司股权最后被法院处分,员工的利益遭到了重大损失。

股权代持既然存在一定有其合理性和现实需求性,但是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股东的外观身份,股权代持一般至少存在以下风险:

1、显名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债务风险。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显名股东擅自将股权质押或者转让,就会损害到隐名股东的权益。如果显名股东对外有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查封股权,最后判决处理股权,也将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2、显名股东离婚纠纷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如果显名股东在代持股权期间发生离婚争议,配偶对代持事宜不知情或不确认,其代持的股权就很可能在离婚案件当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和分割。

3、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上述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特殊规定,则隐名股东要成为显名股东还需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4、隐名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风险。由于缺乏股东身份的外观,隐名股东存在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表决的法律风险。

5、隐名股东回转股权后的税务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隐名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四、股权代持风险怎么预防?             

基于前述的风险讨论,根据我们的三段论原则,契合企业家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思考方式,必然我们需要策略应对。

1、针对显名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债务风险,可以建议将代持的股权至工商局做一个质押登记,防止显名股东任意处置代持股权。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非常重要,即使非常信任的关系也不可忽视。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完善的条款,比如:公司治理、表决投票以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为准、禁止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有权解除委托并要求显名股东积极配合、股权回转后的税收处理、代持股权是否需要支付相应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都要约定明确,前期约定的越明确,后期博弈和争议的成本会越低。

3、股权代持的情况要向显名股东的配偶(如有)披露,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显名股东配偶的签字确认,明确代持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还要注意股权代持协议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确认,并约定实际股东如果要解除委托,获得股东外观身份,其他股东和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针对股权回转后的税收问题,除了在协议书中约定明确外,还可以进行一些财务处理。比如先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由纳税义务较低的主体获得较多的分红收入,从而降低公司的审计价值,降低公司的股权价格。

五、股东争议和预防     

股东争议主要表现形式可能有:

1、随着公司的发展,各股东对于公司的贡献发生变化,部分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架构安排不满;

2、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引起其他股东不满;

3、公司产品或服务模式不成功导致部分股东打算退出;

4、公司引进外部投资人,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等问题上产生冲突。

笔者一直倡导公司设立时股权架构设计安排非常重要,股权结构设计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前期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是预防股东争议的首选良策。因此,关于股东争议的防范策略有以下值得借鉴:

1)各股东在股权比例上要有阶梯化地分层,尽量避免均分的股权,表面看似平等实则最容易出现问题;

2)虽然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规定为2—50人,但是尽量在股东人数上要有一个控制,不宜过多,人多主意多,问题自然多。如果是股权众筹模式成立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平台的设计完成,不宜在直接持股层面安排太多的股东;

3)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初要签署股东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点最为关键,比如股东之间对股权比例要有调整机制和退出通道,切忌过早分配、一次分配,没有退出、调整机制。

4)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一些个性化地设计,对于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提前做一些设计和安排,比如:约定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一对应;或者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也可以约定特殊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重大事项个别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等等。

5)另外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保证企业的控制权,避免控制权争议,比如:投票权委托(主要是通过预先的协议安排集中股东会、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是通过协议的安排预先约定,一旦协议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上出现争议以一方的意见为准等内容)、持股平台(可以让大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持股平台的表决权,其他小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经济利益分配)等方法。

六、股东争议的解决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各方股东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机制要灵活运用。大股东也要要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充分保障各位股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等股东合法权益。

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过程中,始终“相敬如宾”还是少数,就像再恩爱的夫妻也会闹矛盾是一个道理。关于股东争议的解决之道一般以下路径可以探寻:

1、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继续友好合作。对于股东之间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共益性原则求同存异,以公司存续和发展为最大目标,毕竟企业发展是各股东经济利益保障的前提。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在实践中贯彻好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不能越权代股东决策,不主动制造事端,并在股东之间争议发生时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

2、一方股东退出,另一方股东继续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独立性,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股权。通常是小股东退出,也有大股东退出的情况。当然,退出的价格是关键,是公司的账面值还是审计值,或者是市场估值?是平价收购还是溢价收购?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股权收购的谈判过程中最好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这样会促进谈判更有效、理性地进行,当然前提是各方股东都不反对。

3、如果股东争议比较大,而且股权比例又相差不大,一般是大股东和二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协商未果,导致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者长期无法达成有效决议,解散公司可能是最后的选择。实践中,一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常见,也有协商清算的情况。

上述以一方股东退出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路径,实践中有协商和解(自行协商、第三方居中协商等)的方式;有选择通过诉讼判决、法院调解方式解决的;笔者也遇到过直接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提出来的。但是殊途同归,上述方式只是手段,最终还是要回到谈判的层面理性解决。

七、结束语

股权分配的再完美,规则制定的再天衣无缝,合伙人之间没有一个良性的沟通一切都是空谈。所以股权分配的模式、股权调整退出机制等股权架构的核心问题都需要合伙人之间理念和情感的沟通。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基础是什么?技术合伙人、资源合伙人的合作模式为什么是期权?合伙人离职股权不回购是否公平?是不是所有的合伙人一并参与股权分期授予?股权的对价是早期的出资还是人力长期的投入?合伙人之间合作是长期看好彼此,看好项目还是短期投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创业合作之初聊透,合伙人之间同频,大家心意相通是长期合作共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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