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患者因肝癌手术死亡,医院赔偿11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30日下午,患者李某因鼻塞、流涕伴咳嗽10余天仍未见任何好转,便前往某医院门诊就诊。结果门诊拟“三系减少查因”收内分泌血液科住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经会诊后考虑李某的情况为乙肝肝硬化,便将其转入消化内科治疗。后医院在2018年1月5日再次为李某进行肝胆外科会诊时,诊断为肝癌。
于是乎,2018年1月9日患者及家属在医生的建议下签署《部分肝脏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1月10日某医院为李某施行了右肝癌切除+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然而,手术过程中,患者却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痛失亲人,是生死有命还是人为疏忽均不得而知。于是怒而起诉,希望法院还原事实真相。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医院在为死者李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的死亡是否有关系以及过错程度有多大?
作为患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本律师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术前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足,忽视了患者患者血小板明显减小及凝血功能异常的特殊情况,术中未尽职责,处理不当,未能及时止血纠正休克,继续进行手术行脾切除等过失。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患者手术大出血休克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认为,其对患者行肝癌手术的同时进行脾切除手术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且符合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是患者本身所患肝癌晚期疾病,原发性肝癌死亡率极高,且原发性中晚期肝癌手术后五年的生存率为30%-40%,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61%-90%”。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酌定医院对患者家属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医院赔偿110余万元。
本案中死者家属虽承受亲人逝世的巨大悲痛,但是仍未丧失理智,及时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代理家属到医院复印、封存所有病历(包含封存手术切除的组织),了解患者的全部诊疗经过,详细查阅病历,综合分析案情后,便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110余万元的赔偿。
斯人已逝,愿逝者安息;而生者除了要坚强外,更应学会委托专业律师为死者讨回公道,争取应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