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婷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的确定

发布者:邓玉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2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经[1994]307号

发布日期:1994-11-27

执行日期:1994-11-2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