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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刑事律师: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夏立芳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作担保怎样处罚

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遇到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并将该项公款用于担保的行为。严格意义说,以所挪用的公款设立的担保,都属于违法的担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具体来说: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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