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庄某系缀学少年,一日,朋友因要给张某点“颜色”看看,邀请庄某共同前往,庄某出于哥儿们义气,与朋友共同出手殴打了张某,致张某轻伤,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后,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庄某,认为庄某有犯罪时未成年、且应认定为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通过就细节问题反映的被告人主观方面的从轻因素与公诉机关及法官充分沟通,庭上有理有据的发表了辩护,终于使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庄某获得轻判,并且宣告缓刑,当庭释放。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后,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庄某,认为庄某有犯罪时未成年、且应认定为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通过就细节问题反映的被告人主观方面的从轻因素与公诉机关及法官充分沟通,庭上有理有据的发表了辩护,终于使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庄某获得轻判,并且宣告缓刑,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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