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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论律师与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6

发布者:孙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560人看过

安阳律师论律师与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6


    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安阳)QQ30268588


       【摘要】 在社会公众眼中律师代表正义象征着公平,律师似乎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但确实这样吗?本文首先将从律师的社会定位,社会公正正义的价值和意义分析律师是否应当作为社会公正正义的化身。其次从历史和现实中对公众产生对律师误解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律师有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法定职责以及法律应当为律师实现社会公正正义提供制度性保障。本文就以上问题浅谈一些肤浅的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关键词】律师,公正正义,实现


    一、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浅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1996年《律师法》修订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8年生效后的《律师法》把律师明确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定位越来越符合律师职业的特点,这说明律师的职业定位应当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新《律师法》首先规定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又赋予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之一。


    社会公正正义本身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公正正义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强调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强调的是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的其他两种价值-----------自由、秩序均以追求社会公正正义为目的。律师运用法律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最终才能达到律师法要求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可见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既是法律的价值和终极目的也是律师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律师与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关系。有人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化身也有人认为律师是法律掮客。其实律师既不是高高在上、无所不能的救世主,也不是坐地分赃、趁火打劫的法律掮客。律师只是法律职业体之一,律师是以法律为生,以法律为操守的法律人。律师既不代表社会公正正义,也不是魔鬼代言人。律师应当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做到这一点就满足了法律要求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要求。


    律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委托人或受援人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律师本事不代表正义,但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求正义。合格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熟练的法律实务能力,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就是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公平正义,委托人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委托人限于其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根本无法认清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是什么。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很可能失去维护自己最大合法权益的时机,但律师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方能介入委托人的事务之中,保护委托人的权益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综合效果。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具有任何公共权力的性质和特征。律师也不是公职人员,这就导致了律师执业权利是有限的。律师要争取委托人最大的合法利益,有时难免与公权力对抗,但律师执业权利与公权力在对抗中具有不对等性。无论在诉讼活动中还是在其他律师执业过程中,公权力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本质就是不尊重公民权利。法律是律师的武器,社会公正正义是律师的使命。


    三、诸多因素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产生误解。社会公众对律师产生误解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我国在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律师就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当时律师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就理所应当被要求惩奸除恶、大公无私甚至被误解为正义的化身。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过渡到社会法律工作者进而过渡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这回归了律师的应有的社会定位,但基于上述历史原因还有相当部分的社会公众误解律师就是正义的化身。近年来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种反差造成了民众对律师的误解:律师怎么能够为杀人犯、强奸犯等“坏人”辩护,律师怎么能够在法庭上颠倒黑白?基于此又有人产生律师是法律掮客的误解。作为律师应该让民众知道,我们既不代表正义也不是法律掮客,我们以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尽自己的职责而已。律师和会计师、税务师、医生一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不高尚也不卑微,律师是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并因此取得相应报酬的社会职业。


    四、法律应当为律师实现社会公正正义提供制度性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律师被要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法律却缺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律师种种执业权利,相信身为同行的律师都非常清楚。但在某些地区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这些执业权利却得不到落实和保障,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法律没有对干扰和妨碍律师执业权利做出任何惩罚性规定。没有保障措施的权利是华而不实的空头支票!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侵犯律师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承担什么责任?这些《律师法》并没有规定。新《律师法》中惩诫律师的条款远远大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条款。这在立法上客观形成了律师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律师责任偏重,而权益保护法律不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要让律师的执业权利真正落到实处,那就应当制定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对于侵害和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规定有力的惩处措施。否则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只能是“纸面上的法律”,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律师根本无法达到法律要求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取证和执法过程中遇到阻拦,就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而律师执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打击、或者取证遇到阻碍,法律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后的有效保障。没有法律制裁的权利注定是华而不实的权利。律师的取证权、会见权、辩论权、人身权益等、就难以保障。执业律师的权益难以保障,法律在为律师设置义务时应当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行法律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存在着重大缺陷。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存在制度性障碍。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前文的论述,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律师群体是一个存在法治信仰的群体,具有天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诉求。只有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才能顺利实现律师法要求律师实现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但“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在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应当赋予律师在执业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应当从立法层面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只有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律师准确的社会定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律师本事不代表正义,但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正义。现实中法律应当为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便律师能够有效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


    作者:孙海军(安阳律师)  


    邮编:455000    执业证号:1410520091077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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