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安阳律师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

发布者:孙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358人看过

    作者: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QQ 30268588


    在我日常办理案件和咨询过程中经常听到有当事人叙述自己非法被用人单位辞退,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鉴于广大劳动者在发生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且不知应当如何提出诉求的情况,安阳律师孙海军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企业对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很多劳动者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被告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其实他并不知道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在劳动领域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并且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总结出基本上都是劳动者存在过错并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果虽有以上情况但后果不严重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那么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这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和客观原因选择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弥补了以往《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选择权的缺憾。劳动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更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对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孙海军


        2008121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