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对反扒活动的法律意见
随着民间反扒活动如火如荼的进行,民间反扒者逐渐增多,有的甚至结成反扒组织。但反扒者对反扒活动的性质和反扒者应享受的保护和奖励并不十分清楚。基于以上原因,安阳律师孙海军认为有必要对民间反扒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反扒活动在法律上是见义勇为行为。反扒者对正在或准备实施盗窃以及实施完成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制止和抓捕的反扒活动符合《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和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保护和奖励办法》是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在此可以做举轻明重的理解,《保护和奖励办法》所保护和奖励的对象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还应当包括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的行为。反扒者完全符合《保护和奖励办法》见义勇为所要求的如下条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反扒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关反扒活动,完全是出于自愿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斗争。2、见义勇为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反扒者进行的反扒活动不是为救助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保护他人可能或正在北侵害的利益。3、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反扒者进行反扒活动的目的就是减少和制止盗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4、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反扒者面对的不仅仅是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有的嫌疑人在实施盗窃时持有管制刀具,甚至在盗窃行为被发觉时为转移赃物、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反抗。这已经由盗窃行为转化为刑法规定的抢劫行为。反扒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仍然积极实施救助。
第二、反扒者进行的反扒活动可以依法得到行政机关的奖励并且在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可以依法得到行政补偿和救济。前文已述反扒活动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反扒者可以得到河南省政府《保护和奖励办法》规定的保护和奖励。这一办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以及因此而受到伤害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反扒者可以依据这一地方政府规章要求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奖励或行政补偿。前提条件是反扒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保护和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公安机关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反扒者的单位或者反扒事发地的公安派出机构有义务对反扒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向反扒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确认。经过行政确认反扒者的合法权益方能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这是国家对反扒者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嘉奖。
综上所述,反扒活动在法律上是见义勇为行为,反扒者进行的反扒活动可以依法得到行政机关的奖励并且在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可以依法得到行政补偿和救济,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 孙海军
200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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