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夫妻间签署的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2017年05月08日 | 发布者:李清 | 点击:4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即办理协议离婚或者经法院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若双方因总总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则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但该法颁布于2006116日,而《婚姻法解释三》是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因此,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936号民事判决书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清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374 积分:487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清律师电话(19328700834)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932870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