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即办理协议离婚或者经法院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若双方因总总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则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但该法颁布于2006年11月6日,而《婚姻法解释三》是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因此,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93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