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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李清 | 点击:1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陈XX、郑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陈XX、郑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自身存在牙齿不良松动症,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故该费用依法应当不予支持;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侵权人实际赔偿能力及过错程度,应支持8000元为宜。
被上诉人李XX书面答辩称,一、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答辩人一身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可知,答辩人安装义齿费用评估为20000元人民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答辩人因此事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并造成两个十级伤残,精神上也受到一定伤害,答辩人依据上次等级系数主张1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经庭审后认定为1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为80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处理如下: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被上诉人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接受治疗,于2018年6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其不良修复体松动,出院医嘱建议口腔科复诊,被上诉人出院后于2018年7月10日、8月15日在惠阳三和医院门诊治疗,根据门诊病历,建议其拆除不良修复体,拆除松动牙。根据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不良修复体松动,于事故后拔出8颗(包括不良修复体),需择期行义齿安装术,鉴定被上诉人李XX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安装义齿费用评估为20000元。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合理,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正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身存在牙齿不良体松动症,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被上诉人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拾级伤残,原审法院判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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