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辆借给亲朋好友使用。本律师经常接到车主的咨询,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现本律师就举案释明。
2012 年1月,张某因自己的车在维修,但又急需用车,便向李某借其汽车使用。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急于超过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借用人行道强行超车,车速过快,将人行道上吴某撞倒,并致使吴某受重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事后,双方因赔偿费用问题协商未果,吴某将张某、李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余元。
在庭审中,车主李某认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是张某,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车辆既投保交强责任险,也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应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张某也认为吴某的损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则只愿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将另行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双方过错予以分担。因本次交通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负担。对于被告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无需向原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个被告李某及张某主张超出的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不予审理,由两个被告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按现有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一并审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车主应如何避免上述类似情况呢?本律师认为,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保证使用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使用车辆时并未醉酒或酒后驾驶等不宜车辆驾驶的情形;且车主也应当保证自己的车辆未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并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等符合车辆正常行使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