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货车追尾
11万贬值赔偿为何被驳回
法官:贬值损失赔偿要得到支持须满足一定条件
H记者 茹玉 通讯员 徐晶 沈杰
本报讯 交通事故中,被撞损的车辆虽经修复,有时也会导致经济上减值。这种情况下,汽车被撞后的贬值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呢?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货车追尾宝马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宝马车除了要求货车承担修理费外,还要求货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1万元左右。
去年12月,湖州一家公司所有的宝马汽车在行驶到德清县乾元镇砻糠山路段时,被沈先生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沈先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宝马所属的公司将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修理费、汽车贬值损失等费用。对于宝马汽车修理费花去13万余元,沈先生的货车投了保险,修理费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但是对宝马车所属公司主张的宝马汽车的贬值损失,沈先生表示实在无法接受。而宝马车所属公司认为车辆虽经修复,卖出去的价格与同类未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相比要低11万元左右,该损失理应被赔偿。对贬值损失,双方争执不下。
经法院一审、二审,驳回了公司要求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宝马车所属公司要求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向沈先生主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贬值损失如果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一项实际损失在诉讼中主张,首先就要确定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不是所有事故受损车辆都可以主张贬值损失,一方面,应根据“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应根据交易事实的确定性判断属于交易价格降低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
判断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损作为判断依据,在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修复到受损前状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达到了一定程度。如果只是损坏了车灯、保险杠、车门变形等外部覆盖件受损,在修复中又予以换新,那么就不会存在贬值损失。
贬值损失要得到支持,除了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外,还要求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贬值损失意味着车辆在未来交易的价格降低,产生的前提是交易事实的客观存在。车主应举证证明交易的存在,如举证证明车辆正在交易市场待售或者经交易协商后车辆正在运输途中;车主正在计划销售车辆,且已与其他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或者能够提供已经与他人就包括车辆交易价格在内的交易事宜进行协商的其他材料。若无法就此证明,其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另外,车辆本身因市场原因造成的贬值当然不在赔偿之列。本案中,公司的车辆仅外形覆盖件受损,车主亦未举证证明该车辆贬值损害的确定性,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贬值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