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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2014)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06人看过

1、交通费的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实践中法院一般酌情考虑500-1000元.提醒事故发生后坐车时留下车票。

2.交通费的使用范围: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事故发生地到救治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的,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来往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2).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的交通费用,包括在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具体分为两次,即去鉴定时一次,领取评定结论时一次。去鉴定时,包括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但去领取评定结论时,只应包括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一人的交通费用,因为领取评定结论时受害人本人不是必须到场的。

(3),交通费不仅仅是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还应包括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到医院就医需要其他人陪护,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也是因事故引起的,应当获得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意人数的陪护人员的费用都予以赔偿,仅在合理人数范围内的交通费可获赔偿。

3、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收据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酌情考虑500-1000元的交通费用。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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