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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板烧炕煤气中毒死亡 家属起诉获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57人看过

王某为老板刘某烧炕,不料却煤气中毒死亡,王某的家属起诉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系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村民, 2013年4月1日开始,王某受雇于被告,夏天在被告承租的位于密云县河南寨镇提辖庄种植小区内为被告种植蔬菜、饲养猫狗,入冬以后为被告承租的房屋烧煤炉、烧炕、打扫卫生并饲养猫狗等。2014年1月22日下午6时许,王某和另一不知名女子被发现在被告承租的房屋内一氧化碳中毒,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4年2月,王某的妻子毛某、子女小建和小波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认为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仅持续至2013年11月份,王某不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密闭空间内有煤气中毒的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三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某雇佣王某在刘某承租的房屋内为刘某生煤炉、烧暖气,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刘某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使用煤炉取暖时,应保持室内通风换气,预防煤气中毒的生活常识。由于王某疏忽大意,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后果,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刘某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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