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09日7时15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133W1号小型轿车沿三环路从小塘方向往狮(山)行驶,驶至小塘三环西路爱信精机电子有限公司门口(小塘三环路)时,右转弯驶入三环路辅道过程中,遇与田某驾驶车牌号为粤 H4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乘搭孙某)沿三环西路辅道往狮南 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田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入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2411.93元,并于同日入院治疗至2019年1 月10日出院,产生医疗费3598.52元;出院后转至佛山市中医院接受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434元,同日住院接受治疗至同年1月 30日出院,产生医疗费20050. 38元。出院后田某陆续复诊产生医疗费2236.10元。佛山市中医院先后于2019年2月25日、3 月5日、3月11日、3月18日、3月2 5日、4月1日、4月8日、4月29日向原告出具病假证明,内容为建议休息7天。
【判决裁决】
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3859.60元予原告田某
其中误工费为:16954.12元(适用全省城镇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53347元/年÷365天xll6天,依据医嘱核定116 天)
【律师解析】
在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伤者根据医嘱的116天来确定误工期,但由于田某无法提交具体的证据证明自己每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法院依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确定误工期间的工资数额。
综上,在相关的主张误工费的诉讼中,主张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嘱证明或者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停工留薪证明,来证明准确的误工期,同时,最好能够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和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数额,从而确定误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