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和承包金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2013日12时15分许,被告陈志国驾驶京HB22“”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天坛路虹桥路口时与岳海清所驾的京BP86“”号造成岳海清所驾车上人员谢强受伤,车辆受损。该交通事故经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岳海清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原告系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原告每月的运营承包费为4140元。另查,被告陈志国所驾京HB2285号小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焦点】
关于误工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驾驶员和车主赔偿还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志国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陈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海清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2、驳回原告赵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上诉人陈志国诉称:岳海清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未超过保险限额,应由人保北分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岳海清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均非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海清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法官析案】
关于误工费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法律尚无定论,法官理解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