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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误触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担责30%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748人看过

垂钓者误触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鱼塘经营者应负分别负什么责任?清远清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身体权纠纷案例,一男子在鱼塘边收拾鱼竿时不小心触碰高压线被电身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10万余元,死者自己承担70%的责任,鱼塘经营者无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受害人阿健与朋友一起前往郊外的鱼塘钓鱼,垂钓不久后,当阿健收起钓鱼竿的鱼线时,因鱼竿触碰高压线,被电击晕倒在鱼塘边。接着,阿健被送入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电击致心源性猝死。

家属将供电公司和鱼塘经营者告上法庭

家属无法接受阿健猝死的事实,认为供电公司架空配电线路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且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相应标志,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作为鱼塘经营者的李某并未阻止阿健在自己的鱼塘钓鱼,对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阿健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及鱼塘主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两被告均无明显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架空配电线路符合技术规范,供电公司在事发现场的电杆上挂有安全警示的文字标识,在事发所在地贴有供电服务及安全信息宣传资料,对所在村民进行电力安全教育宣传,因此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的。作为鱼塘的经营者李某,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阿健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能力人,应当能遇见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触电死亡的极大风险,未能尽到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触电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无错仍需承担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供电公司提供了事发当日的电力监测系统的图片及数据证明事发地的高压线路无发生事故,而供电局提供的证据仅是自行制作的证据,证明效力低,因此确定阿健触电身亡是因为触及了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路所致。阿健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供电公司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供电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阿健对此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即对触电事故的后果,由阿健自负事故的70﹪责任,供电公司负担30﹪赔偿责任,判令供电公司赔偿阿健家属100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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