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世勇|时间:2021年04月02日|3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潘X窜至本市洪山区XX青年公寓旅馆内,以看房为由,将该旅馆女服务员刘X骗至823号房厕所内,采取扼颈、捂嘴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因刘X大声呼救并反抗未果。被告人潘X逃离现场时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X家长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谅解书;证人卿XX的证言;被害人刘X的陈述;被告人潘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X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潘X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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