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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夜市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同伙殴打致轻微伤,自动投案,从轻处罚

发布者:曹世勇|时间:2020年11月05日|14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X在本市江岸区保成XX与被害人陶X发生口角,伙同被告人杨XX一起殴打陶X,致使陶X腰椎骨折。经鉴定,陶X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X、杨XX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陶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X明知被害人陶X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待,抓获过程无抗拒行为。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X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人陶X的陈述;被告人杨X、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X、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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