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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旅馆服务员认罪态度良好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发布者:曹世勇|时间:2020年06月24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5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A窜至本市洪山区XX内,以看房为由,将该旅馆女服务员A骗至823号房厕所内,采取扼颈、捂嘴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因A大声呼救并反抗未果,被告人A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A家长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对A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A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属未遂犯,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为减轻家庭负担在武汉打暑期工,受中介欺骗走投无路,一时冲动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携带凶器,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5、被告人是学生,渴望继续完XX,希望适用缓刑;6、愿意多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A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重返校园的机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谅解书;证人A的证言;被害人B的陈述;被告人C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A,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A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A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A属未遂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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