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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债权人制止债务人恶意转让房产案

发布者:谷林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14人看过

债权人制止债务人恶意转让房产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在周某诉黄某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应向周某支付合同款200万元。黄某对前述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并在上诉后不久,与其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黄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个人房产,作价60万元卖给女儿,合同签订后,该房被过户到黄某女儿名下。
对于上述黄某的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黄某迟未履行生效判决,周某申请对黄某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黄某除上述房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黄某女儿至今并未支付任何房屋转让价款。
周某遂以黄某为被告,以黄某女儿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黄某转让房产的行为。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上述黄某向其女儿转让房产的行为。


律师点评
本案债权人巧用法律规定,成功地制止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债务人黄某为避债,将房产低价转让给其女儿,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合法权益,故此,周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恶意转让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其女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价款,但黄某女儿至今并未支付任何价款,实为无偿转让,因黄某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转让行为足以损害周某债权的实现,现周某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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