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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请协助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案

发布者:谷林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1020人看过

诉请协助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苏某用银行贷款向A汽车销售公司(简称A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A公司为苏某向贷款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为此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后,苏某又和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苏某将其所购车辆抵押给A公司作为反担保,抵押期限至苏某还清全部银行贷款本息止。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向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2012年,苏某提前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本息,找A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时,却发现A公司早已人去屋空,下落不明。经进一步查询得知,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苏某在咨询律师后,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对苏某车辆的抵押权消灭,并责令A公司协助苏某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对苏某车辆的抵押权消灭,A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苏某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本案中,苏某将所购车辆抵押给A公司,作为反担保,该抵押权对应的债权,是A公司作为苏某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苏某形成的债权。在苏某提前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后,前述债权确定消灭,而且,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也已届满,在此情形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A公司当初为获得对苏某所购车辆的抵押权,与苏某共同申请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权消灭,A公司亦应负有协助苏某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之义务。故此,苏某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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